第一條 為發揮省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實現基金投資政策目標,維護投資安全,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率,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和《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政府投資基金發起設立或參與出資的子基金的評價標準的確定、投資績效的測定、投資效果的評價及其結果運用等活動適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特定的政策目標需要,省政府投資基金發起設立或參與出資的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等,可另行制定業績考核評價辦法。省政府投資基金代為出資的各類基金,按照相關委托協議等執行。
省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基金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基金業績考核評價,是指根據省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政策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子基金的合規性、政策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業績考核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嚴格執行規定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堅持真實、客觀、公正,如實反應基金運作情況。
(三)分類實施。根據區域協調發展基金、現代產業并購基金、現代農業發展基金等特點,分類組織,分別實施。
(四)全程覆蓋。日常監管、年度考核與綜合業績考核評價相結合,全面覆蓋基金存續期。
(五)強化運用。注重業績考核評價的導向作用,評價結果與其他出資人、管理人享受的政策優惠等掛鉤。
第五條 業績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現代產業并購基金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區域協調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現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等;
(三)基金協議或章程;
(四)基金管理人內部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年度業務報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托管報告;
(六)省政府投資基金確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業績考核評價應當以規范基金營運和決策管理為重點內容,主要對基金投資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和收益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金運行的合規性;
(二)基金運行的政策效果;
(三)基金投資的效率、損益等情況。
業績考核評價對基金市場化運作中的正常風險,實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七條 業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應當以支持和促進江蘇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為主要目標,兼顧收益回報,尊重市場規律,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全面覆蓋基金投資管理的所有階段和內容,并采取同類型評價對象橫向對比的評價標準。
第八條 業績考核評價包括日常監管、年度考核與綜合考核評價等形式。
日常監管主要通過參加合伙人會議、參加或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政策合規性審查、專項巡訪、工作例會等方式實施。
年度考核主要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對基金年度運行情況進行階段性評價。
綜合考核評價主要結合子基金的日常監管、年度考核結果,對基金投資運營的整體效益進行綜合性評價。
第九條 業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一般由三級指標構成,并合理確定分值權重。
一級指標主要包括合規性指標、政策性指標和業績性指標。
二、三級指標原則上應當按照附件1《基金年度考核評價表》和附件2《基金綜合考核評價表》執行。
第十條 業績考核評價指標在使用時,應當根據基金政策目標、投資領域、募資難度、投資管理的專業性要求等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評分細則并適時調整。
對政策要求高、公益性強、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長和盈利能力不強等領域的基金,應當在評分細則上體現政策引導和支持。
第十一條 業績考核評價結果按百分制實行綜合評分,根據各項評價指標分別打分、逐級匯總,確定最終考核得分。
第十二條 日常監管根據基金運行實際情況開展,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記錄在案,作為年度考核評分依據。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在報送的年度業務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托管報告,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組織考核組分別對各支基金進行集中評價、打分。
考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考核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核實有關情況或要求其作出說明。
年度發現的問題和考核結果應當通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并采取相應措施要求改進提高。
年度考核結果低于60分的,省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專門約談基金管理人,會同其他出資人督促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逐年記錄存檔。
年度考核一般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四條 綜合考核評價在省政府投資基金退出前、財務核算完成之后開展,依據年度考核結果、省政府投資基金的整體效益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綜合考核評價應當組織考核組專門進行集中評價、打分,一般應在省政府投資基金退出、收益分配開始前完成。
第十五條 省政府投資基金應當發揮業績考核評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作用,落實業績考核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六條 省政府投資基金將根據業績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讓利,綜合考核評價得分作為省政府投資基金對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讓利的計算依據,綜合考核評價得分達到60分的可以享受省政府投資基金超額收益讓利、得分低于60分的不享受讓利。
第十七條 省政府投資基金根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對其他出資人的讓利前,應當結合不同基金的情況確定讓利的最高金額。
省政府投資基金讓利最高不超過其應得超額收益的80%。
第十八條 省政府投資基金的讓利原則上在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之間按五五比例分配,具體比例可由基金管理人與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
基金管理人牽頭負責與其他出資人協商一致、簽署分配協議,并提交省政府投資基金備案,作為實施讓利的前提條件?;鸸芾砣伺c其他出資人未達成一致的,省政府投資基金有權拒絕讓利。
第十九條 省政府投資基金積極發揮平臺和資源優勢,深化業績考核評價結果在其他優惠政策中的運用。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省政府投資基金予以信用懲戒,取消對基金管理人的讓利:
(一)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省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惡意挪用省政府投資基金出資的;
(二)違反基金協議或章程,導致省政府投資基金利益受損的;
(三)偽造、虛報基金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騙取獎勵資金的;
(四)年度業務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嚴重影響省政府投資基金決策的;
(五)不配合省政府投資基金的工作,導致業績考核評價無法實施等其他嚴重情形。
第二十一條 業績考核評價由省政府投資基金統一組織,規范實施。
根據實際情況,業績考核評價可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參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考評表